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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良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伪宣扬被行政处分

来源:华体会体育网是赞助曼联    发布时间:2024-02-11 07:14:57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2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津商场监管丽钟罚〔2018〕213号 天津良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虚伪宣扬案》。天津良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虚伪宣扬被行政处分。

  违法现实:当事人在运营阿里巴巴网店“天津良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过程中,从2014年开端,在该网店出售标题为“【冷却塔_闭式冷却塔_玻璃钢冷却塔】价格选型品牌厂家”的产品网页中运用“质量最好,价格最低”用语对产品做宣扬,上述行为满意在广告中运用“国家级”、“第一流”、“最佳”等用语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经过该网店出售的涉案产品无成交记载,并于案发后对网店内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上述宣扬无广告费用。

  首要根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2018年8月23日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中涉案产品宣扬网页的截图,证明涉案产品网页宣扬的状况;3.现场查看笔录、现场相片,证明当事人运营场所现场状况;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孙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合作查询的合法身份;5.对孙伟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宣扬的现实; 6.2018年9月6日当事人阿里巴巴网店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过该网店出售的涉案产品无成交记载且已将网店内产品全部下架的现实。

  对当事人陈说、申辩或许听证定见的采用状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的理由:当事人能够活跃尽力合作执法人员查询,充沛认识到自己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违法宣扬期间涉案产品未形成买卖,还能够活跃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供给相关证明资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分裁量适用规矩(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则予以减轻处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以下景象:运用“国家级”、“第一流”、“最佳”等用语;”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能够撤消营业执照,由广告检查机关撤消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对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能够撤消营业执照、撤消广告发布挂号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则的制止景象的广告的;”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我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我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我国银行天津分行、我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我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务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将经过商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分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分信息不精确,当事人能请求本机关予以更正。